“钱乃身外之物,一个人有了职位、工作、家庭和自由,比什么都重要。”10年间受贿金额过百万的原石屏县规划局长、建设局长、副县长唐建华在看守所向律师透露悔意。昨日上午,红河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在内的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邝野漫画
指控
10宗指控 受贿百万
今年6月,唐建华因他人举报,到检察院自首,供出非法收受他人钱财的事实。6月18日,其被红河州检察院批捕。
公诉机关对唐建华的受贿指控共涉及到10个公司,从其担任开远市个私营实验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一职到石屏县规划局局长、建设局局长、副县长等职务之间,历时10年。
2000年至2004年,唐建华在担任开远市个私营实验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主任和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在其辖区承建“强盛路”“一行路”工程项目的开远市生力机械化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刘玉生以拜年为名,分5次所送的5万元;2003年春节前一天,他又因为和扬州市苏发照明电气公司红河州销售负责人王学明签订了灯具买卖协议,收受王学明以过节名义所送的5万元。之后,唐建华被调往石屏县担任建设局局长。
2005年上半年至2007年中秋节前一天,唐建华分别在自己的办公室和昆明佴家湾的家里及昆明“香榭丽舍”小区家中,分3次共收受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国平所送的45万元,名义分别是赞助经费及感谢费。2006年1月,他又非法收受了承建石屏县商业步行街的房地产商杨海祥所送的价值11.68万元的本田轿车一辆。
2006年10月,唐建华非法收受承建石屏县文化公园浮雕工程的陈飞所送的存有5万元的存折。
2006年到2010年,唐建华利用自己担任石屏县规划局局长、建设局局长、副县长等职务的便利分别又从石屏县宝秀建筑公司机械化工程处、学明房地产公司、石屏县荣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石屏恒忠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昆明三建建设(集团)公司第十一分公司等所送的共36.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唐建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在10年的时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3.28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
争辩
只认收钱 不认受贿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唐建华当庭提出异议。他说,他确实收钱了但他从石屏恒忠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吴恒忠和副经理张七林那里拿到的钱只有4.6万元,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 14.6万元。而杨海祥送给他的汽车也不是他索要的。唐建华说,2006年,他有一次回昆明接小孩,当时下着雨,杨海祥开车在路上遇到了他,然后就载了他一段,当时,杨海祥在车上说,觉得他需要有个车接送小孩上学。当时他拒绝了,杨海祥先后3次给他打电话说这个事,到了第三次,他“实在推脱不过去”,就让妻子去昆明开了车。拿到车之后 ,他一直希望把车款还给杨海祥,2007年,电话联系了几次,杨海祥说自己在滇西,没时间回来,他就没能还车钱。今年,他联系到了杨海祥的妹妹杨舒雯,在案发前就把车款还了。
唐建华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唐建华收钱是事实,但有几笔钱并不能算受贿。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来看,一些多次调取的证据看起来非常完美,无懈可击,但对于一个人来说,已经过去10年的事情,在多次表述中一点都不差,是不合逻辑的。且调取证据的时间聚集在8月4日和5日之间,公诉机关在办案时有诱供的嫌疑,他们对那些证据的取证合法性表示怀疑。
此外,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中,从包括王学明在内的6个人的证言来看,他们的证据都不能表明唐建华利用自己的职务来帮这些行贿人谋利。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受贿组的组成要件之一就是帮助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因此,其中的6笔钱只能算作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不能算作受贿罪。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按照现在的社会现实,唐建华位居副县长和建设局局长职务,不可能无端收受别人财物,如果他收钱不为他人谋利,他还能收到钱吗?况且最高法院的一个会议纪要中已对经济犯罪中的受贿罪给予了明确解释,只要收了钱,有帮助他人非法牟利的承诺就算受贿罪。虽然唐建华有自首情节,但他的行为影响很坏,请求法院从重处理。
本报驻红河记者 吴富水(云南信息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