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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园游泳 或罚百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6日09:28  新安传媒网

  在广场游园内洗涤、游泳的,最高可罚款100元;机动车在广场游园内行驶、停放的,最高可罚款500元。昨天,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发布了一则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意见。从修改建议里不难看出,一些不拘小节的行为今后将被加倍处罚。

  据悉,此次《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修改,重点在于加大处罚力度。办法规定,机动车在广场游园内行驶、停放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修改建议则给出的是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这也是被列入修改范围的各项条款中,罚款金额上调幅度最大的一项。而非机动车在广场游园内行驶、停放的,将处以50元罚款。

  修改建议同时提出,在广场游园内洗涤、游泳的,将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而现行罚款额度为20元以下。“每年夏天的时候,许多市民都会在天鹅湖和黑池坝里游泳,考虑到这一情况,处罚力度都有所加强。”合肥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王强说。

  此外,在广场游园内露宿、在广场游园划定的区域外溜冰的,将处以20元以下罚款;在广场游园内杂耍卖艺、兜售物品的,将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惊扰、伤害和偷窃广场鸽,垂钓,猎鸟的,将处以50元以下罚款。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11月5日至11月15日,如果你有话要说,可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联系,电话(传真):0551-3538477,邮件请发至:wangqiang3538477@126.com。你也可以通过网络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即登录合肥市政府法制办网站,点击“立法征求意见”发表意见。

  本报见习记者 姚一鸣

  天鹅湖里的游泳行为屡禁不止。本报资料图片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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