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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建议调低楼盘过高定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6日15:50  生活新报

  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后,昨日,记者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为稳定我省房地产市场和房价水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监察厅出台我省地方性楼市新要求。

   购房套数 一定期限内限制购房套数

  为巩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成果,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联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监察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提出,存在住房供应偏紧、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果断出台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城市居民购房套数的政策规定,并对预售项目的预售价格水平、预售时间作出必要的限制。各州市要立即研究制定进一步贯彻“10号文件”和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于本月底前以政府名义公布实施,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州市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房地产调控政策,确保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土地供应 今年用地总量不得低于去年

  《通知》中要求,要进一步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各地要按要求加大对2010年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实施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力度。凡名义制定上述计划或者制定了计划但计划没有完成的市及州府所在地县(市、区)要分别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住房供应偏紧,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增加商品房开发用地供应总量。

  2010年增加的用地总量原则上不低于2009年的规模。在增加的商品房用地总量中,70%应用于开发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

   市场监管 定价过高楼盘建议调低定价

  我省将继续加强对房地产预售款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的预售条件、预售价格、预售时间。住房供应偏紧,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对预售项目的预售价格水平、预售时间作出必要的限制。对定价过高,销售后会带动周边住房价格上涨的项目,要建议调低定价或推迟预售。对于执意以较高价格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重点对其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对存在有意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地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在严格查处的同时,要将企业违规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分别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各地土地部门不得对其新供土地,各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发放新的贷款。

   追究问责 政策落实不到位将被问责

  《通知》中强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监察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将对州市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和保障性住房工作进行考核和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此外,各州市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一系列深化房地产调控的政策措施,全面履行稳定房价的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调控协调机制,并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各新闻媒体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引导正确的市场预期。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客观公正的宣传报道,营造有利于住房价格稳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新闻舆论环境。

  春城晚报 记者 杨春雁 实习生 齐静静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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