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武法 记者 胡莉)今年3月底,市民邓先生要装修房子,找到一家装修公司。双方达成一致,邓先生交了1000元定金。在进一步磋商施工合同内容时,装修公司居然提出涨价,邓先生不同意,《施工合同》没有签成。
可是,那1000元定金,装修公司却不愿退还。邓先生觉得不合理,就把装修公司告上了法院。
武侯法院近期审理认为,在合同签订前,装修公司向原告邓某收取定金1000元,并出具收据,其定金性质应当认定为立约定金。后因装修公司擅自涨价,双方才没能签订合同。法院认为装修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签约允诺,应当双倍返还邓先生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