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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先到协会查证 后告商家欺诈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7日07:43  南京晨报

  晨报讯 花20元购买了两盒辣椒酱,发现了上面写有“绿色食品协会推荐”的字样,梁霞作为消费者还挺较真,特地打到了该协会求证,获知对方根本未向社会推荐该产品。梁霞也是较真到底,她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和厂家都告上了法院索赔损失。

  辣酱标注“食品协会推荐”

  2009年7月底的时候,梁霞在南京一家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的辣椒酱。据梁霞介绍,当时她看到该辣酱的外包装上标有“青岛市绿色食品协会推荐产品”的说明,正是基于该信任,她才买了两瓶辣酱,一共花了20余元。辣酱买回家之后,梁霞却留了个心眼。她通过上网查询,发现“青岛市绿色食品推荐产品”之类的说明,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规定。梁霞随后又致电该协会得知,2009年该协会根本就没有向社会上推荐产品。“这明显是欺诈消费者。”梁霞很是气愤。

  厂家认为消费者滥用诉权

  了解到内情之后,梁霞一纸诉状将商场及厂家一起告上了栖霞区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自己的购货款,并赔偿与购货款等值的费用,同时还索赔交通费等共计90余元。庭审过程中,商家及厂家则都声称自己无责。

  商家解释称,其作为消费者已尽合理的审查义务,所售产品具备QS生产许可证,销售该产品并无不当;梁霞也未举证证明因食用了本案产品而造成其身体损害,他们所售产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厂家对梁霞的这次诉讼表现得则更为激烈:“梁霞购买的辣椒酱,系我公司委托青岛某食品公司生产。该企业与青岛市绿色食品协会订有合同,约定青岛市绿色食品协会授权该企业在该食品上使用该协会的绿色食品标志,故辣椒酱上的标注不构成虚假广告。”厂家还进一步指出,梁霞购买食品的行为不是为了消费,梁霞与其他人成立专门组织,以所谓打假维权为名,非法牟利,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定这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梁霞未对涉案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产品外包装“青岛市绿色食品协会推荐产品”的标注不符合该产品性能的客观事实及该产品的性能不符合其购买的目的,仅以网上新闻内容认定两被告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证据不足。故梁霞要求被告退款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了梁霞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戚研 姚均祥/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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