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院长、教育学博士唐爱民教授认为,对学生不良道德行为的经济处罚,只能在特定情况下起到极为有限的作用。不分情境、不辨缘由的经济惩罚本身就是学校道德教育的一种“不道德”行为。无论出于何种苦衷,简单、机械的罚款都代替不了教育,只能是学校无能、教育无力的表现。
唐爱民教授认为,对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教育工作者应注意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学校与班级形象、树立良好的自我形象、学会分析自己违纪行为的连带后果等方面引导学生,自觉做一个好孩子、好伙伴、好公民,而绝不能一味简单罚款或纪律惩罚。
本报记者黄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