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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最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8日00:00  兰州晚报

记者 甄燕红  稿件来源:

  本报讯 “人口普查期间,超生人口可以报户口了吗?”近日,随着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工作的全面铺开,对政策外生育人员可否申报户口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11月5日,记者从统计、人口与计生等部门了解到,根据省上文件规定,此次,,生活困难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此优惠政策将于11月30日第六次人口普查入户登记结束日前停止。

  普查结果不是处罚依据

  昨日,记者从甘肃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关于超生人口报户口问题,他们也接到很多的咨询电话。办公室负责人说,为彻底查清我省人口总数,确保普查数质量,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防止漏报瞒报的通知》精神,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公安厅和省统计局联合下发通知——《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认真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甘人普组字[2010]06号),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通知》中指出,对于以往因各种原因未落户口的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如实进行人口普查登记和常住户口登记。对在普查前户口整顿和人口普查登记过程中如实申报的政策外生育的人员,公安机关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出生登记,计生部门可按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当地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再申明,普查登记结果不得作为对基层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会、各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评或奖惩兑现的依据,不得追究以往考评成绩。但对继续瞒报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理。

  优惠政策将于11月30日截止

  兰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保先财告诉记者,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违反规定的,每年按其基数的20%,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而违反规定生育(合法婚姻)第二个子女以上,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将随着生育数量的增加而累进征收,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当事双方相加起来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便是基数的4.2倍;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就是基数的11.2倍;违反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保主任解释说,所谓“最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以生育行为发生的上一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进行征收,而不是相关规定中按发现生育行为的上一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为基数征收,计征费率最低为4.2倍。举个例子,如果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违反规定,当事人在2001年政策外生育的小孩,如果在普查期间如实申报的,便可按2000年兰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850元为基数乘以4.2倍,其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24570元;而如果没有申报,被人口部门工作人员在2010年检查时发现,就要以2009年兰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61元为基数乘以4.2倍,其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就变为53596.2元。

  对于人们关注的优惠政策时限问题,保主任明确表示:此优惠政策将于11月30日第六次人口普查入户登记结束日前停止。生活困难家庭,经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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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行为须缴社会抚养费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规定,四种行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二)、违反该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三)、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该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等四种行为将征收社会抚养费。

  缴费报户口有三道程序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首先由当事人到住所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而这些部门将依法作出标注有“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金额”的书面征收决定。其次,当事人可持征收决定到指定的银行进行缴纳。之后,当事人可以拿银行开具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机关相关户籍部门申报户口。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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