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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POS机套现240万元获刑一年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8日03:19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可 通讯员雪洁)27岁的河北人王某伙同赵某、丁某利用POS机进行虚假交易,为他人套取现金,收取手续费获利,累计套取现金金额达240余万元。近日,丰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赵某、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伙同赵某、丁某在丰台区一写字楼的房间内,利用银行终端设备(POS机)进行虚假交易,为他人信用卡套取现金,收取手续费获利,累计套取现金金额达240余万元。

  在庭审阶段,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丁某有客户,一万块钱起步,往上是丁某谈好的价格,一万块钱以上按照1.2%收取。一万块钱我们只收客户六十元,剩下都是丁某的,超过一万按照1.2%计算。”被告人王某说。

  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系初犯,且获利少、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希望对其从轻处罚。丁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且丁某的母亲有病、孩子刚出生四个月,被告人丁某还要养家,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丁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假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赵某、丁某认罪态度较好,从事刷卡套现的非法经营行为时间较短且未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RJ206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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