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保发)8名在公司工作了10多年的“老员工”,突然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昨天,市检察院五分院透露,最后经他们介入,公司才答应给每人一次性补偿3000元。
据了解,王某、刘某等8人是江津区农民,原在重庆某集团公司上班,且工龄均在10年以上,但该公司每年才和王某等人签一次劳动合同。2008年4月30日,公司突然向王某等8人发出通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但未向王某等人征求是否愿意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未主动对王某等人进行补偿。
王某等人向江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该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随后,江津区劳动仲裁委裁决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等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江津区法院起诉。江津区法院一审判决:由该公司补偿王某等人每人半个月补偿金200余元。
王某等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去年6月20日,市检察院五分院受理后,立即开展审查,并向市五中院提出抗诉。在日前的再审开庭时,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该公司一次性向王某等8人每人支付300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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