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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离婚案中的“争”“吵”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8日10:12  云南网

  尽管结婚时海誓山盟,但不可避免有些夫妻最后要“分道扬镳”,有的甚至还要对簿公堂。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专门审理昆明市的离婚二审案件,该庭一名法官称,中院近年审理的离婚案中,“70后”、“80后”是打离婚官司的“主力军”。离婚案中6成以上是女方不甘凑合,主动“休夫”。究其原因,“70后”、“80后”夫妻对婚姻的忍耐程度明显下降。

  在离婚诉讼中,以下几种情况容易成为双方“争”“吵”的焦点。

  对方隐匿财产

  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法院介绍几乎一半以上的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其他凭证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对方造假“债务”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当事人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都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边有一定的证据,能够让法官怀疑另一方有第三者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双方都要房子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寸土寸金的城市里,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双方都要孩子

  如果孩子10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10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法院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对方不让见孩子

  如果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但需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首席记者 白开宇(云南法制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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