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毁约加价30万售房屋
原告胡先生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于2009年3月与被告高某达成协议,高某将名下的房屋以7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自己。合同签订当天,胡先生向高某交付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第二日胡先生交付首付款40万元(含定金)。
签订合同时,因高某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还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此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2010年,房产证下来可以办理过户时,高某却提出要加价30万元出售房屋。因胡先生拒绝加价买房,高某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故胡先生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开庭时间:11月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大兴法院第一法庭
(本栏目信息如有变动,请以法院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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