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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口骑车人被宝马撞
原告袁某诉称,2010年4月13日,他骑自行车从岗南路口行驶至杰辉苑小区门口,突遇刘某驾驶的宝马轿车在此处转弯,躲避不及被撞倒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
事后袁某经医院诊断为“左足趾骨远端基部骨折”。
现袁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开庭时间:11月9日14时开庭地点:房山法院燕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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