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程序公布 提前或延长供热 费用由政府“埋单”
极端天气采暖季最长可增31天
本报讯(记者饶沛)如果因为天气原因本市需要提前供热或延后停热,本市最早将于11月1日供暖,最晚可在3月31日停暖,一个采暖季最长可增加31天。
昨天,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这使本市“看天供暖、停暖”有了具体的操作规定。
据此规定,本市调整供暖期的时间范围是启动供暖时间为不早于11月1日,结束供暖时间为不迟于3月31日。其中11月1日-14日为提前供热期,3月16日-3月31日为延后供热期。
本市调整供暖期的依据是,当预测到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启动供暖;预测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延长供暖。
今后,每年10月中下旬,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都将进行气象会商,掌握气象变化,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供暖的时间建议;3月1日起再次会商,提前三天提出延迟停暖的时间建议。
市供热办问答
问:此次发布《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是否意味着将延长采暖期?
答:不是。北京市正常采暖期不变,还是从11月15日至来年3月15日。这一规定只是明确因气候原因临时调整采暖期的时间范围。
问:提前或延长供暖发生的费用不由居民承担对吗?
答: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居民供热费将不会多交,因延长采暖季而增加的供热运行成本,由市和区县财政对供热单位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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