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记者 杨维汉、崔清新)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意见强调,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才能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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