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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8日22:5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意见强调,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意见指出,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在强调“开门立法”的同时,意见还强调: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并要求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

  政府“开门立法”,是民主立法迈出的重要步伐。据了解,自2008年起,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草案都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多数地方和部门制定规章时,也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仅2009年,就有22件行政法规草案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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