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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启动家暴人身保护令 设定200米安全距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03:11  现代快报

  快报记者 马乐乐

  对于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来说,“人身保护令”无疑是一道“救命金牌”——简而言之,夫妻间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无论双方离婚与否,都可以免费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而有关部门将通过强制性手段来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就开始试水“人身保护令”,一旦试点成功将在合肥全市的法院推广。值得一提的是,庐阳区法院跨出最引人注意的一步——被下了限制令的人不得在被保护人的家庭、工作单位和经常出入地点200米范围内出现。快报记者昨赴合肥,对此规定进行了详细了解。

  □快报记者 张瑜 安徽合肥报道

  新闻事件

  遭遇家庭暴力

  可申请保护令

  案例:中年女子阿芬与丈夫杨彪(均系化名)总因小事争吵。阿芬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称经常遭受丈夫杨彪的家庭暴力,还向法院提交了在医院就诊的病历以及120出诊记录作为证据。丈夫杨彪则极力否认,说从未对妻子动过粗,不同意离婚。

  法庭调查后认为,阿芬的证据虽然能证明她因伤去医院就诊,但却没法证明她就是因为被丈夫杨彪殴打而住院的。最后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所以没有判离婚。

  “这是非常典型的案例。”庐阳法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员王鹏说,“如果她当初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在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就能及时固定证据。”

  从这个月起,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法院起诉离婚的当事人,都会看到一份名叫“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指引”的宣传页。王鹏表示,这份“申请指引”是专门为那些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诉讼的人准备的。

  根据庐阳法院对“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如果申请人遇到家庭暴力,能明确施暴者的姓名、地址,能提供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尤其还能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现在咨询的人不少,但还没接到申请。”王鹏说。

  在庐阳区法院提供的材料中,记者看到这样的解释:“人身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一项民事强制措施,它是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

  庐阳法院为此成立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领导小组,组成了专业合议庭,还吸收了庐阳区妇联主席潘崇珍做陪审员。“毕竟家庭暴力在很多家庭都出现,有人申请是早晚的事。”一位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两大争议

  不得靠近200米

  “我们法院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庐阳区法院研究室主任阮兵说,“因为我们目前还没有案例,没有成型的操作模式,一切都在探索。”所以,这项刚刚开始实行没几天的人身保护令,也充满着争议,尤其是在200米规则上。

  问:为什么规定200米?

  答:参照其他地区作出的

  在申请人可以申请的几项内容中,除了禁止被申请人(即施暴者)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等,还有一项内容格外引人注意。那就是:“禁止被申请人在特地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包括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为什么要规定200米的范围?而不是100米或者300米?王鹏说:“这个200米也是我们最头疼的,到底如何界定呢?”他表示,当时提出这个200米也是参照了国内其他地区的相关规定,并不是他们凭空想出来的一个距离。

  问:偶然遇见怎么办?

  答:不算违反保护令

  “所谓200米也是参考,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就是在一定的、合理的范围内即可。”王鹏说,“不可能天天有人拉着尺子量啊。”阮兵也强调,不能刻板理解这种200米的距离概念,还要看具体情节,假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某场合偶然遇见,被申请人并无过错,这也不算是违反了人身保护令。

  在申请人身保护令中,最主要的就是举证。根据庐阳区法院的相关规定,这些证据可以是遭受家暴后的伤情照片、就医病历、报警证明、证人证言、机关组织的记录或证明等,而施暴者带有威胁内容的电话录音、手机短信、实施家暴的录像等,也都可以成为申请人提供的有力证据。而这些证据都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如何执行

  警察24小时守着?

  法院在收到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请后,经法官审查证据,48小时内直接作出或者在进行听证会后两天内,就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据悉,人身保护令可分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天,而长期裁定一般有效期为3至6个月。

  问:作出裁决怎么操作?

  答: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法院作出裁决,具体裁定的内容则是由当事人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协助执行。”阮兵告诉记者,公安机关接到法院的裁定后,会找双方当事人谈话,将裁定内容具体告知双方,尤其是被申请人,更要明确这些内容。如果在保护期间,被申请人有殴打、威胁受害者及其亲属行为,申请人报警的话,公安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法院也可依据相关规定,根据被申请人的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严重者甚至会被拘留。

  而辖区的公安人员也会通报居委会等,定期去了解情况。“这项措施涉及公安机关、妇联、民政等多部门,一旦申请人举证,法院在审查证据时,是可以通过多方查证的。”王鹏说。

  “施暴者在实施硬暴力时,很多情况因触犯《治安处罚条例》,被害人报警的话,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作出处罚。”阮兵认为,比如跟踪等软暴力方式,当事人报警也许并不能引起警方注意,而这的确又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在申请人身保护令后,这种软暴力虽然不触犯法律,但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定,也视为妨碍执法了。”

  问:哪来那么多警力?

  答:裁定起震慑作用

  而合肥的出租车司机郑师傅却提出疑问:“难道公安人员就一天24小时保护着?哪有那么多警力呢?”

  对此,阮兵表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所谓的裁定不过是起着一种预防和威慑作用,公安机关在具体执行中也会探索新的方法。

  出租车司机郑师傅有点悲观,“有家庭暴力就报警,实在不行就离婚。”郑师傅的观点代表了一部分人的看法,可在庐阳区法院的阮兵、王鹏等人看来,人身保护令的积极作用和进步性是不能忽视的。

  “不能指望着这个法令就能解决全部家庭暴力问题,这是不现实的。”阮兵认为,庐阳区法院试点人身保护令,对社会公众来说最大的作用,就是希望大家了解,“这不是处理案件中发生的家庭暴力问题,更重要的是对整个社会家庭暴力问题的一种震慑和预防。”

  江苏也有规定

  无锡已开出

  5份保护令

  今年夏末,江苏的基层法院民庭都收到了一份由省高级法院、公安厅和妇联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法院对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当事人,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的民事裁定书。

  受害人提出申请,法院48小时内审查

  “我们已经收到这份意见一阵子了,但是还没有当事人提出要求。”南京一家区级法院的民庭庭长告诉记者。

  今年6月,省高院、公安和妇联联合起草发布的这份《指导意见》,显示了这三家单位反对家暴的决心。《指导意见》对“家庭暴力”作出了具体解释,还罗列了法院应当干涉家暴的案件范围:离婚、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案件。其中指出:当事人一方主张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的,申请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法院应当于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

  《指导意见》还对受害人的条件、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范围作出规定,另外公安和妇联的工作人员在保护中担任什么样的角色,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文件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后,除了送给申请人和实施家暴的加害人外,还要送到当地警方和妇联手中。由此民事裁定书由申请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执行,民警将和申请人、加害人分别谈话,告知法律责任,如果加害人违反裁定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及时报警,要求警方介入制止可能的家庭暴力。

  而警方出警后,将制止家庭暴力,同时收集固定证据并反馈给法院,法院则依法予以处理,如果当事人行为涉及犯罪,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无锡开出了5份保护令

  无锡崇安区法院是全国法院中干预家暴的排头兵,两年前开出过全国第一张人身保护的裁定书。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全国8家法院中试点干预家庭暴力,无锡崇安区法院是江苏唯一一家。无锡崇安区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刘宏伟说,从2008年全国首例以来,无锡法院已经开出过5张制止家暴的民事裁定书。“这5份民事裁定书发出后,加害人都停止了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向我们反映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刘宏伟说,有一次一名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在无锡另一个区的法院起诉离婚,后来她听说崇安区法院能“治”家庭暴力,加上丈夫的户籍地在崇安区,她就特地撤诉,跑到崇安区法院来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保护。“后来我们的确根据她的证据发出了民事裁定。”

  崇安区法院将家庭暴力总结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和性暴力,还提供“创可贴”式心理辅导呵护双方当事人,此后还试图通过推动地方立法制止家庭暴力。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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