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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小三”要顾及法律界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03:27  大河网-河南商报

  ■王攀(商报评论员)

  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指出,随着《婚姻法》的日益完善,“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详见今日本报A09版)

  一个人因为父母没有给予良好的教育,长大后犯了罪,法院只能依法追究其自身的责任,而不会追究其父母教育的责任。按理说,父母教育责任的缺失是导致子女犯罪的原因,为什么就不能追究呢?这是因为,法律只讲究第一层因果关系,而第二层因果关系,则更多地交由社会评判。

  配偶因为“小三”出轨,婚姻面临破裂,另一半受到伤害。配偶出轨,自己受伤害,这是第一层因果关系;因为小三,配偶出轨,这是第二层因果关系。事实上,眼下的法律也只是追究第一层因果关系。比如依据《婚姻法》,法院在判决离婚官司时,往往让出轨的一方承担更多责任。

  法律为什么只追究第一层因果关系,而不追究第二层因果关系呢?依我浅见,这是因为第二层因果关系带有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小三”的问题上。毕竟感情是很私密的,不仅面临取证难的问题,而且也无法确定责任大小。到底是“小三”的诱惑力太大导致婚姻崩溃,还是因为这段婚姻原本已经走到尽头?如果我们承认离婚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就不得不尊重有些“小三”是婚姻崩溃的外因而非内因这样的情况。

  感情上的事情,法律管得越少越好。清官难断家务事,而婚姻又是家庭关系中的主体。换句话说,婚姻的问题,清官都说不清楚,用法律来说清楚,那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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