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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试推以房养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05:08  东方今报

  我国目前有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23万,大中城市空巢家庭达到70%,这是7日上午民政部部长李立国透露的最新数字。一连串数字的背后是严峻的养老形势。如何解决?在当天召开的全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会上,“以房养老”这个老话题被再度提起,民政部副部长甚至将其纳入下一阶段工作的引导方向之一。

  【迫在眉睫的困局】

  城市空巢家庭达70%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介绍,我国目前有1.67亿老年人,其中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1899万人,他们之中多数人逐步进入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状态。

  李立国介绍,1899万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1.4%。截至目前,我国有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23万,共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8.9%,他们不同程度地需要提供护理照料服务。另外,部分大中城市的空巢家庭达到70%。空巢家庭是家庭生命周期中的一个阶段。所谓“空巢”,是指子女长大成人后从父母家庭中相继分离出去,只剩下老年一代人独自生活的家庭。而一旦配偶去世,则家庭生命周期进入鳏寡期。空巢期与鳏寡期,老年人生活中容易发生困难。

  李立国表示,由于我国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等形势下发生的,社会养老服务压力不断加重。

  【并不新鲜的提议】

  开发“以房养老”市场

  7日的会议现场,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指出,要积极引导企业开发老年食品、老年住宅、“以房养老”等服务市场。这可以看成国家在以房养老政策方面最新的表态。

  早在2006年,全国政协委员、时任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司长赖明就建议对“以房养老”成立课题组进行调研,选择大城市做试点,等到运作成熟后向全国推广。2007年的时候,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曾试推过一种叫做“住房自助养老”的创新型“以房养老”模式。与反向住房抵押贷款不同的是,上海模式从一开始就变更了房屋的产权人。其基本模式为:老年人将自有产权房屋出售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选择在有生之年仍居住在原房屋内,出售房屋所得款项在扣除房屋租金、保证金及相关交易费用后全部由老人自由支配使用。

  议论归议论,国家政策方面对此的风向已渐趋明朗。目前,“以房养老”只是一个框架性意向,国内金融机构均没有推出这项业务。

  【充满争议的摸索】

  广州试点遭老人们反对

  今年初,广州市政府提出“以房养老”模式,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广州保险业综合改革试验的意见》,《意见》称广州将推动建立延税型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一时间引起社会热议,年轻人比老年人更认同“以房养老”,而丁克一族更表示欢迎。

  以“广州可以实行以房养老吗”为题进行网络调查,由于上网人以年轻人居多,可视为对年轻人的调查。调查到结束共收到966票,其中反对者比赞成者多出近一成。调查数据显示,认为“以房养老”在广州由于条件尚未成熟,不可行的反对者占54.76%;而认为可行表示支持的赞成者占45.24%。

  在国企工作的白领小张表示,“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挺好的,加上养老金,退休后可以游山玩水,生活更滋润。而大部分老人认为房子住了大半辈子,都有感情了,要留给子女。Z

  扬子晚报

  【河南反应】

  在河南推行暂不现实

  □今报首席记者 夏友胜

  “以房养老”在河南是否行得通?昨日,省民政厅老龄处相关负责人称,在我省推行暂不现实。

  据省民政厅的全省抽样调查显示,我省老年人家庭空巢率,占整个老年人家庭(有60岁以上老年人的家庭)的47%左右。而“421”结构,即一对夫妇需赡养4位老人,这给成千上万“80后”家庭带来了不少压力。

  这位负责人还说要使以房养老得以实现,需要满足3个条件:首先,拥有对房子的产权,这样才有出租或者抵押房屋的权利;其次,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居住,使得房屋的出租或者抵押不至于影响正常生活;再者,老年人的经济状况适中。经济条件很好,就没有“以房养老”的必要;经济条件过低,就不具备“以房养老”的条件。

  考虑到国内具体的情况,首先遇到的是观念障碍。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对于老人来说,将自己居住多年的房产抵押出去,而无法留给子女,这样的现实,一下子难以接受。此外,“以房养老”,必须辅之以透明、公正的法治环境。因为它牵涉到房地产业、金融业、社会保障、保险以及政府部门等等,对这些领域的运作质量和监管水平要求相当高。另外,在中国,还有一条限定,那就是“70年大限”。基于目前的地权制度,我们对住宅的使用权只有70年。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必须重新批准,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建筑物,都将被政府无偿收回。

  “所以目前‘以房养老’在我省推行不现实,个别家庭可以进行尝试。”他表示,“储蓄养老”、“置换养老”也是养老模式的一种探索,但目前并不适用。

  ■ 盛氏微言

  该不该“以房养老”是个伪命题

  □盛大林

  如果老人的名下有房子或其他财产,他们就有两个选择:一是把房子留给子女,并由子女负责养老,这意味着老人进入了家庭养老的范围。二是把房子抵押给养老保险机构或者出租房产换取养老金,由养老保险机构负责养老,这意味着老人进入了社会养老的范围。只要他们有房子,不管是哪种选择,养老都不成问题。也就是说,该不该“以房养老”其实是一个伪命题。

  真正成为问题的是那些没有房子或者其他养老财产的老人,因为只有他们的养老问题才会真正成为家庭及社会的负担。在“421”结构家庭已成基本形态的情况下,很多子女确实不堪重负;同时,有能力但不愿养老的不孝子女也不乏其人。家庭和社会是养老的两道保障,如果家庭管不了,或者因为种种原因无人管,那么政府就要顶上去,因为基本的人权必须得到保障。

  那么,政府应该做些什么呢?一方面,常规性的补贴应该惠及所有的老人。不管老人有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府都要依法按时发放养老保险补助金。另一方面,政府还应该补助社会上的养老机构,并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额外的补贴,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此外,政府还应该完善政府供养制度,对于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采取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近年来,政府已经开始这样做,或者已经有了制度性安排,关键是要落实到位。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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