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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无解的“小三”法律同样无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06:01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道德无解的“小三”法律同样无解

  □毛建国

  在日前于海口举行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上,婚姻法学专家透露:“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权。

  互联网时代造就了一大批流行词,“小三”即是其一。因其上口性,现已慢慢取代“第三者”,而被社会接受。大众如此关注“小三”,主要是因为“小三”的出现已经成为社会痼疾,其危害不仅在于背离了主流价值观,伤害了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形成了一定的价值导向,导致“小三”越来越年轻化,越来越高知化,越来越职业化。这一背景下,华南师范大学警告,“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而专家提出追究“小三”责任,不过是其极致表现而已。

  有必要追问,当一对夫妻之间插入“小三”时,是否就是“小三”一人存在问题,是否就应该“小三”一人承担责任?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话题,是因为一个女性成为“小三”,原因多种多样,很多时候甚至是稀里糊涂的,并不具有主观故意性。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比如,“小三”形成中的另一方常常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一方的信任,而一方很可能是出于对爱情的向往,而误成“小三”。外人或会说,不知而为可以理解,知情不退则不可原谅。理是如此,但感情付出覆水难收,轻易说放弃也是很难的。谁也不能否认“小三”本身的情感需求。

  这么说,并不是提倡对“小三”无原则的宽容,而是说,应该考虑到“小三”出现的诸多可能性以防“误杀”。更想说,不能把责任简单推卸给“小三”。“小三”中的另一过错方,实应承担更多责任。现在婚姻法学专家们,竭力推动法治“小三”,其实是无视婚姻不忠行为背后的多样化原因,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法治也像“小三”一样,出现在了不该出现的地方。

  在法律语境里,就不应该有“小三”这个词。如果说破坏夫妻感情是罪,那么破坏父子感情、破坏同事感情,有些人以恶俗之举破坏社会感情,又是不是罪?就公众的憎恶及“小三”的由来看,“小三”只是道德语境的话题。但道德解决不了的问题,法律就能解决得了吗?现在“小三”的化装掩饰功夫,居心想查也未必能查出。就说查出来,又能怎么样?要“小三”承担的责任,也最多是经济责任,“小三”的经济来源在何处?还不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夫妻双方真正关系破裂,倒不如以不忠实婚姻为由,多分点财产给无过错方,这相比法治“小三”,更实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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