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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人流将受罚”打错了靶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06:01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张兮兮

  对“怀孕14周以上人工流产”说不,在海南已经成为现实。海南省出台实施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非法鉴别胎儿性别、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在海南省被禁止。对怀孕14周以上擅自终止妊娠者,将实行责任追究,取消生育指标。据了解,这项法规目的在于控制新生儿中男婴比例过高。

  必须得说,从计生国策的角度说,该规定的出发点是美好的。但是,在这种制度善意的背后,却有着硬伤和缺憾。因为这条规定,有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误伤。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女性由于避孕工具使用不当意外怀孕,或者未婚先孕、遭到强暴而怀孕等,如果在3个月左右才被发现或者自觉发现,那么做人流必然会受到这个规定的阻碍。而若需要有关部门为此出具证明,就无疑泄露了个人隐私,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

  另外,生或不生的决定权在于公民个人,做不做流产、什么时候做流产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假如一个怀孕女性,在孕期3个月的时候因为事业考虑或者家庭因素而需要引产,未来又想生孩子的话,无疑会被这个规定视为“违规”且将受罚。那么,这对个人权利无疑是一种伤害,对个人意愿是一种强迫。

  其实,关于选择胎儿男女性别而在14周左右流产,只是男女出生比例失调的链条末端,针对其作出专门规定,是打错了靶子。真正的源头,在于违法性别鉴定,这其中有正规医院工作者的违法操作,也有利欲熏心者的私下行为。而关于违法鉴定的惩罚规定,我们从来都不缺乏,但在落实和执行上却总是差强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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