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欣荣
本报讯自治区政府近日就应急救援的法律责任与奖惩作出明确规定,今后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自治区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应急救援队伍,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对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志愿者),由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所在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部门、本单位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我区将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完成自治区、盟市、旗县3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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