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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境里不该有“小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08:38  新安传媒网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11月8日《重庆晚报》)

  互联网时代造就了一大批流行词,“小三”即是其一。只是费解,既然是插足,那就有男有女,然而现在“小三”似乎成了女性的专利。专家所说的要追究“小三”的侵犯配偶权,指的也是女性,这里面是不是隐藏着一种对女性的变相歧视?

  大众如此关注“小三”,甚至超过对贫困人口、留守儿童的关心,主要是因为“小三”的出现已经成为社会痼疾,不仅悖离了主流价值观,也伤害了婚姻家庭关系,更形成了一定的导向,导致“小三”越来越年轻化,越来越高知化。在这一背景下,华南师范大学曾警告,“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而专家提出追究“小三”责任,不过是其极致表现而已。

  有必要追问,当一对夫妻之间插入“小三”时,是否就是“小三”一人存在问题?提出这样的话题,是因为一个女性成为“小三”,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时甚至稀里糊涂。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比如,“小三”形成中的另一方常常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一方的信任,而一方可能是出于对爱情的向往,而误成“小三”。待到真相明了,感情付出覆水难收,轻易说放弃也是很难的。

  这么说,并不是提倡对“小三”无原则的宽容。而是说,应该考虑到“小三”出现的诸多可能性甚至“误杀”。更想说,不能把责任简单推卸给“小三”。“小三”中的另一过错方,实应承担更多责任。现在婚姻法学专家们,竭力推动法治“小三”,其实是无视婚姻不忠行为背后原因的多样化,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法治也像“小三”一样,出现在了不该出现的地方。

  在法律语境里,本就不应该有“小三”这个词。如果说破坏夫妻感情是罪,那么破坏父子感情、同事感情,是不是罪?就公众的憎恶及“小三”的由来看,“小三”只是道德语境的话题。道德解决不了的问题,法律就能解决得了吗?如果夫妻双方真正关系破裂,倒不如以不忠实婚姻为由,多分点财产给无过错方,这相比法治“小三”,更实在得多。

  乔杉/文唐春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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