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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大决策须经合法性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09:00  东方早报

  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政府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这是继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又一重大举措。

  须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意见指出,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意见同时指出,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此外,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量化行政裁量权

  意见要求,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针对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过大、执法随意性强的问题,意见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意见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重视提拔善用法律干部

  意见指出,“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专家介绍,行政问责制在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意见强调要强化行政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意见指出,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

  意见指出,行政机关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意见指出,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 相关新闻

  我国为互联网立规:

  《信息安全条例》

  即将出台

  据新华社电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获悉,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完成《信息安全条例(报送稿)》。

  在2010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92名人大代表在3个议案中建议制定互联网法、网络信息安全法、国家信息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附件透露,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完成的《信息安全条例(报送稿)》对信息网络环境下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各种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行为,网络科技创新,加强国际兼容等内容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的意见,认为,互联网信息活动亟须法律规范,但网络世界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也是当前现实世界的各类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不可能通过一部法律进行调整。建议先通过制定《信息安全条例》等专项法规解决议案所提问题,同时就互联网立法问题展开深入调研,在条例实施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的立法方案,解决当前互联网缺乏法律规范的问题。

  财政部:

  个税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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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获悉,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处于改革过程,且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最终这项制度将采取何种方案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附件透露,财政部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007年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使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实际税负明显降低。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在改革过程中,最终将采取何种方案还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完善这一制度在当前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议案意见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加强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调研论证,及时启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工作。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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