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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重大决策应先审查合法性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09:19  生活新报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政府规范行政决策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意见指出,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深入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意见同时指出,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此外,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这是近年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一个非常具体的很有见地的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指出,公开、参与是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与公信力的基本程序要求。如果能够按照意见规定的“五大程序”进行,政府决策就能做到基本正确、避免失误。

  重大事故

  问责行政首长

  意见: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解读:有关专家介绍,行政问责制在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近几年,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不久前,湖南对凤凰县“9·4”少女坠楼案件启动行政问责,对在公安队伍管理中负有教育管理责任的凤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刘云、凤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龙江予以免职,对分管交警工作的凤凰县公安局政委王承虎予以免职,对凤凰县公安局局长郑军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同时,行政问责在推进节能减排、查办土地违法案件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重视提拔

  依法行政干部

  意见: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解读:“强调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就是意识问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能否想到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法律的精神是怎样的,这直接决定了事情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对意见的规定予以了充分肯定。他认为只有懂法、法律意识强的领导干部在处理各种事情时,才能善于依法处理,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不得违法

  增加公民义务

  意见: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并要求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

  解读:政府“开门立法”,是民主立法迈出的重要步伐。据了解,自2008年起,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草案都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多数地方和部门制定规章时,也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仅2009年,就有22件行政法规草案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自觉履行

  法院生效判决

  意见:行政机关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

  解读:我国的宪法、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新闻屡见报端。

  明确环节

  保障程序公正

  意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要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主动调解

  影响稳定纠纷

  意见:行政机关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

  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才能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要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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