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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不同酬 汽车修理工起诉非在编不公平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09:27  都市时报

  每天干的是同样的活,在编的每月拿3000多元,没有编制的只有1500元左右。为此,魏先生起诉单位要补偿。昨日在庭上,魏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单位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相应补发薪金、过节费、年终奖等费用近10万元。而单位负责人当庭表示:“不是不想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事业单位目前没有编制,签不了。”

  原告:

  想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3年7月开始,魏先生在昆明盘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汽车修理所(以下简称修理所)工作。他今年30岁,算来也是修理所的一名老员工,每天负责汽车修理过程中的电焊工作∩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魏先生就越发觉得委屈。

  “修理所共有3个人做电焊工作,其中两人有事业单位编制,平常过节费、奖金多不算,每月的工资都有3000多元。”而魏先生这两三年的月薪只在1500元左右徘徊。“尤其没有和单位签订过正式的劳动合同,五项社保不到位,在编人员平日享受的过节费和奖金,也跟自己没关系。”这让魏先生总觉得没有安全感。

  2010年开始,魏先生开始和修理所领导交涉,希望加薪,并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一请求没有得到单位的应允。8月,魏先生以同样的理由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劳动仲裁部门确定他2003年7月开始与修理所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裁定修理所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交五项社保,双倍补发2008年以后的薪金、年终奖、过节费及扣发的工资近10万元。

  8月底,魏先生拿到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定书,劳动仲裁部门首先确定了他2003年7月以后与修理所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并裁定由管理所补交其间的五项社保。但与此同时,魏先生提出近10万元的各项补偿被驳回了。

  魏先生对这项裁决不满,上诉至盘龙区人民法院。

  被告:

  单位没有事业编制

  盘龙区人民法院昨日开庭审理这起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修理所负责人出庭,并提交证据称:“2003年以后,修理所分别和原告签订了一份临时用工协议和承包合同。打官司以前也是按照承包合同所履行的。”对于社保和奖金问题,修理所负责人辩称:“2003年以后,修理所已经以发现金的方式,把每月应缴社保的230元发给了原告方,只是原告自己没有购买相应保险。奖金和过节费的发放则是视单位亏赢而定,不一定都要发放。”

  这一说法让魏先生当庭叫冤:“所谓的社保,其实只是实际应发放的工资,被单位变通了而已。”

  对于魏先生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管理所负责人在庭审中反复申辩,该单位目前不可能跟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没有事业编制,即使是合同编制,单位目前也没有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先例。”

  魏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修理所即便以现金方式发放过五项社保,也是一个不合法的行为。更重要的一点是,不管是修理所先前与魏先生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还是承包合同,都不是规范的劳动合同,而且承包合同到2007年底已经过期。修理所理应和魏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双倍补发2008年2月到2010年8月间的薪金及过节费、奖金等。”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庭未当庭宣判。(都市时报 记者刘玲)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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