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杨雅棋
今年2月1日18时,王女士驾驶长安奥拓牌轿车行至石屏县汇源路时,将一个人在道路上通行的小红撞得不省人事。事发后,王女士将车辆移至位于汇源路的家中。
后经医院抢救,不到五岁的小红虽保住了性命,却留下了“后遗症”。2010年9月,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小红外伤性面瘫,伤残登记鉴定为五级伤残;左眼内斜视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
经石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女士驾驶的车辆未进行过机动车登记落户,王女士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学龄前儿童小红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因小红的治疗需要高额的医疗费,靠务农为生的小红父母无力承担,于是,小红的父母将王女士告上法庭。
经审理,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女士驾驶未进行过机动车登记落户的轿车,造成小红损伤,并致小红重伤,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近日,石屏县法院判决,被告王女士赔偿小红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3万余元,扣除被告王某已经支付的2.5万元,王某还需赔偿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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