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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疗城消费“凯美瑞”被盗 消费者告足疗城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11:17  云南网

  

足疗城消费“凯美瑞”被盗消费者告足疗城败诉

  停车场旁所谓的温馨提示

  

足疗城消费“凯美瑞”被盗消费者告足疗城败诉

  位于大桶水足疗城背后的停车场

  

足疗城消费“凯美瑞”被盗消费者告足疗城败诉

  大桶水足疗城大门

  到足疗城消费两小时后,价值23万元的丰田凯美瑞轿车竟不翼而飞。向足疗城索赔无果后,车主张先生将足疗城告上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败诉。张先生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足疗城消费两小时 爱车丢失

  今年2月5日20时左右,昆明市民张先生和两个朋友驾驶着自己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来到位于昆明市十里长街的大桶水足疗有限公司消费。值班保安热情地安排张先生把车开进停车场内,停车锁门后,张先生等3人便进入足疗城消费。

  殊不知,这竟是张先生与爱车的最后一次“见面”。

  当日22时许,消费完毕的张先生和朋友到停车场取车时,却发现车不见了。他急忙去问执勤保安,保安在查看了进出车辆登记表后对张先生说,他的车辆已于当日20时34分开出了停车场。

  事发后,张先生多次找足疗城就车辆被盗一事进行协商,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我到足疗城消费,车是在足疗城的停车场丢失的,足疗城理应进行赔偿。另外,到现在案子都还没破,我找谁索要损失呀!”多次找足疗城索赔无果后,张先生将大桶水足疗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费23万元。

  车主诉至法院败诉

  庭审中,张先生和足疗城方面展开了唇枪舌战。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足疗城向张先生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客观上是一种销售策略,是便于其在同行业中更具竞争力,该行为是合同主义务的延伸,目的是最大限度满足消费顾客的需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是一种协助义务。在履行协助义务过程中,足疗城在停车场周围安装了监控录像设备,并派工作人员值守,已经谨慎、合理地顾及顾客财产安全。“目前公安机关对该车辆在短时间内开出停车场的原因并无定论,在此情况下,应视为被告已尽到普通善良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因此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张先生认为,到足疗城进行消费是有偿的,虽然足疗城提供停车没有收费,并不等于是免费,停车保管费已包含在足疗消费中,停车服务不应属于协助义务而应是附随义务,因此足疗城依法要承担责任。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足疗城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不是足疗城一家独有,多家公司的车都停在这个停车场,足疗城的保安只是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并未向车主收费,足疗城没有保管义务。”足疗城方面认为,即便张先生等人在足疗城消费,他的车是在足疗城背后的停车场内被盗,由于停车场不属于足疗城经营场所,停车保管也不是足疗城的服务范围,所以足疗城不应赔偿。

  法院认为,此案的关键是确认车辆遗失与足疗城提供的足疗服务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经查实,张先生并未对足疗城提供的足疗服务方式、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提出异议,足疗城提供的服务不是造成张先生车辆遗失的原因,两者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张先生以双方建立的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为由要求足疗城承担车辆遗失的损失责任并无依据。

  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足疗城在履行保管义务过程中,派有专职保安负责进出登记,且在车辆停放点设置有保安人员值守,由此可以看出,足疗城对车辆损失并不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拿到判决书后,张先生无奈地说:“目前这类案件的法律界定还很模糊,因此当消费者到经营场所免费停车时要尽量索要停车凭证,作为以后发生纠纷的证据。免费停车其实有很大的风险,消费者不要掉以轻心,一定要尽到注意义务。”有律师也称,通常消费者到饭店、浴池、KTV消费时,都会享受免费停车服务,可一旦车辆被盗发生纠纷,消费者向经营场所索赔会很麻烦。

  记者 程浩(云南法制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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