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江西11月9日电 (通讯员 董进)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粮食局长原局长曾某,多次收受米厂老板、粮管所长贿赂11万余元。近日,江西泰和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
2005年至2010年间,曾某利用担任峡江县粮食局长的职务之便,在调运粮食、资产处置、职务安排等方面先后多次收受肖某、阮某等人贿赂达116000元。另查明,2009年至2010年,在将粮油贸易公司场地租赁给私营宾馆期间,宾馆经理宋某为了感谢曾某的关照,一次性送给曾某现金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峡江县粮食局长及国有企业峡江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11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曾某具有立功表现,且案发后已退清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