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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怠工”董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15:21  汉网-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莹 通讯员余敬海 张静)身为公司执行董事,却消极怠工,不按时召集股东会,还私刻公司印章,以逃避其他股东监督。昨日获悉,十堰市中院审结一起公司股东与执行董事之间利益纠纷案。消极怠工的执行董事被判交出公司“大印”。

  2004年12月,翁某、程某、王某等人共同设立十堰某公司,并选举王某为执行董事兼公司法人代表。翁某、程某为公司董事会监事。

  2007年年底,执行董事和监事任职期满,但未召开股东会进行改选。2008年4月,因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和经营出现亏损等问题,股东之间分歧公开。王某未经股东会同意,便声明公司财务专用章因遗失而作废,并到公安机关重新刻制了公司财务印章1枚,更换了银行财务印鉴。自此,其他股东被排斥于公司的管理之外。翁某、程某作为董事会监事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均遭到王某拒绝。

  2009年9月,翁某、程某召集股东会,一致推选陈某为新一届执行董事,并要求王某交出公章。王某不服,从而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其行为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院一审判决翁某、程某召集的股东会决议有效,王某需交出公司行政公章、合同章,并停止使用其私刻印章。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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