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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布养老保险费补缴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09日16:07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代丽丽)昨天,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办法。根据规定,对于已经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者,如果其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又因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的,可同样由用人单位出面办理补缴后,再行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补缴人员在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申报方式办理补缴手续。如果是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这四个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报办理补缴。

  业务操作办法明确规定,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等进行补缴。对于已经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者,如果其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又因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养老保险的,可同样由用人单位出面办理补缴后,再行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据了解,具体缴费基数可根据自身情况有三个档次供存档人员选择,分别是: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各年度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基数档次按照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记者看到,如补缴1997年1月至12月的,5%可计入个人账户;而2005年4月至12月的计入比例为11%。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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