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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计生委否认出台怀孕堕胎新规定

  本报海口11月8日讯 (见习记者 秦铭)“我省真的出台关于随意堕胎的规定吗?”“新规定与以前的老规定内容有什么改变呢?”今天本报不断接到读者打来的咨询电话,询问关于海南省出台实施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有关事宜。

  今天,网络上一则“海南出台新规:怀孕过百天擅自‘人流’将受罚”的消息引起许多市民的关注。许多市民打进本报新闻热线咨询终止妊娠的相关事宜。记者今天采访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了解到,《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早在2003年就已经出台,直至今日都在执行,并且中途未做过任何修改。

  对于“怀孕14周以上不得随意堕胎”的说法,省计生委的负责人说正确的表述应为“怀孕14周以上不得随意人工终止妊娠”。关于“因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人工终止妊娠,均可向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到指定的引产机构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说法,这位负责人表示“文件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说,孕妇在检查时,通过院方鉴定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胎儿有严重缺陷,或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的,孕妇可在医院的指导下终止妊娠;如是非医学需要而将胎儿终止妊娠的,需要获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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