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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车免费拉人出车祸 挂“免责牌”也白搭照样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0日03:59  东方今报

  高高兴兴乘坐免费车去参观楼盘,不想途中遭遇车祸,王先生摔成重伤,他的妻子不幸遇难,免费车能免责吗?昨天,郑州市中院发布消息称,开发商、销售商等5被告被判赔偿39万元。记者调查发现,停车场、饭店、大型商场等很多地方还在高举“免责牌”。 □今报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杨学飞

  【事件】乘免费车出车祸

  2008年4月22日,应某楼盘售楼中心邀请,郑州市民王先生和妻子赵女士乘坐免费看房车前往中牟县某楼盘看房。

  售楼中心安排的看房车是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司机周某驾驶。参观完楼盘后原车返回,当车行经七里河北路时,该看房车与某物流公司吴某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赵女士和另一名乘客遇难,王先生和另外3名乘客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看房车司机周某与厢式货车司机吴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王先生、赵女士等乘客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及其子女多次找相关方负责人讨说法,均无结果。无奈,王先生及其子女对周某、吴某、销售商、开发商及物流公司等提起诉讼,要求赔偿42万余元。

  今年10月,郑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看房车司机周某对案件事实无异议,但称其只是销售公司雇佣的司机,相应的赔偿责任理应由销售公司承担。

  货车司机吴某辩称,其驾驶的车辆平时都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从事营运,他虽然是这个车的实际车主,但每月都按物流公司的要求交纳费用,故赔偿责任也应由物流公司承担。

  开发商认为,事发时,周某所驾驶的看房车是他们租赁给销售商使用的,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支出都由销售商承担,责任也应由销售商承担。

  销售商对王先生及其子女起诉的案件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起诉要求的赔偿标准过高。

  【判决】免费看房车不免责

  “《合同法》规定,乘客乘车,就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乘客既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同时又是运输的对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乘客的伤亡是因乘客自身健康原因、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

  郑州市中院法官周建祥说,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及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乘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运输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发生伤亡,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和赵女士应某楼盘售楼中心邀请,乘坐其安排的免费看房车看房,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致伤亡,作为承运人的销售商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司机周某事发时是开发商的正式员工,故开发商也是周某的雇主,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货车司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挂靠的物流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销售商、开发商、看房车司机、物流公司、厢式货车司机共同承担赵女士的死亡和王先生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共计39万元。

  【延伸】挂个免责牌也白搭

  免费乘车,出了事故不能免责,那还有多少地方借着 “免费”的牌子来免责呢?

  市民刘女士说,她开车去饭店吃饭时,发现不少饭店都提供有免费停车的服务,可同时却声称,如果车辆丢了饭店不承担责任,这样的“免责牌”有法律效力吗?

  “小心地滑”、“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如丢失概不负责”、“送洗衣物超过3个月不取,本店有权自行处理”……细心的市民会发现,不少饭店、商场、超市、游泳池等公共场所都有这样的“免责牌”。

  对此,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勇赛认为,经营场所中类似于“后果自负”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在经营场所消费,如果受到人身损害,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些没有收费的项目,如吃饭免费停车,但是作为消费场所给顾客提供的辅助服务,停车费已从顾客在该商场购物的利润当中取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车辆出现问题,经营者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勇赛认为,不论是“免责牌”还是“店堂告示”,都不能为商家或经营者免责。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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