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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是否达标需由用户举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0日04:03  北京日报

  供暖不达标,市民可以花钱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虽然今年有了新规定,但丰台法院法官发现,许多市民怕花检测费,存在到法院时“应该由供热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供暖达标”的认识误区,这可能导致到时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今年年初,某供热单位起诉要求刘女士支付2007年度至2009年度的供暖费。但刘女士表示,不交费是因为暖气不热,全家人冬天在家必须穿棉袄,孩子还因为暖气不热生病住院。在庭审中,刘女士没有提供温度不达标的证据,却提出应该由供热单位举证证明服务达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支付供热费。

  据主审法官表示,暖气温度是否达标不能依据业主的感觉而定,而是有具体规定的。根据今年本市新出台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若业主主张供热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达不到上述标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案中,若刘女士认为室温不达标,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从而取得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为何刘女士提出应该由供热单位举证证明服务达标,即举证责任倒置没有得到法院认可呢?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海燕表示,在供暖纠纷中如果让供热单位举证,会对业主更为不利。首先,因为供暖单位的服务不是点对点的服务,不存在个体行为。“供暖都是热水从一根大管出厂,然后到各个小区分户。供热企业只要提供各个小区的室内温度达标证明,就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其次,由于采暖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的企业行为,只要供暖企业提供成本计算达标的证明,也可以免除责任。“所以,由业主提供证据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究竟该如何取证,宋海燕表示,首先不能拖欠供暖费,因为只要拖欠就存在过错。在缴纳供暖费后,如果业主感觉暖气不热,可以在不同时间段进行两次温度采集并进行两次公证,或者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本报记者 刘可 通讯员 吴中华 姚媛RJ206

  相关链接

  拒交供暖费六大误区

  ■误区一:没有签订供暖合同可不交供暖费

  ■误区二:由供热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供暖达标

  ■误区三:本市低保户可不交供暖费

  ■误区四:公房承租人死后实际居住人不用交供暖费

  ■误区五: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形式的用户要求拆除供暖设备从而免交供暖费

  ■误区六:房屋无人居住不用交供暖费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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