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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体字生僻字不得用作地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0日06:47  燕赵晚报

  本报讯(记者 杨琨)昨日,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0月28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规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地名管理应当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并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地名的命名应当含义健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除纪念性地名外,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命名地名;不得使用外国地名读音或者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一地一名,名称应当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省内的乡镇名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名称,同一城镇内的同类地名名称,不应重名、谐音;一般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命名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命名本行政区域名称;乡镇名称以乡镇人民政府所驻居民点名称命名,街道办事处名称以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命名;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其专名应当与所在地主地名的专名一致;地名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自造字、已废止的字、叠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一般不使用多音字,不单独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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