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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青年报讯(记者邹戈胤)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2010年12月1日起,以前年度报亏损的企业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据悉,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税务机关还将对以前年度虚报亏损的企业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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