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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环卫工人告赢环卫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0日07:52  内蒙古晨报

  追踪

  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托县城镇管理中心为伤者买单

  □记者 杨雨超

  本报讯呼市托县环卫所聘用工人王银全,在工作时受伤,因单位不赔偿他的医疗费等,他提出劳动仲裁(本报曾多次做过报道),告赢环卫所。日前他已向托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今年54岁的王银全是托县双河镇公益性岗位工人。2008年前后王银全被托县环卫所聘用为栽扫帚工人,每月工资500元,生产任务是保证环卫所扫帚需求。2008年11月29日下午18时许,王银全在托县环卫所栽扫帚时,扫帚头不慎从手中滑脱,扫帚上的铁丝将王银全左手腕处划伤。王银全随即去往一家私人门诊部进行包扎输液治疗。由于伤处好转缓慢,2008年12月2日王银全去往托县医院进行诊治,诊断为:左腕外伤后感染,在托县医院住院手术治疗13天后出院。

  2009年3月5日,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王银全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王银全向托县环卫所及其主管单位托县城镇管理中心交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无果后,于2010年5月30日向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托县环卫所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费用14592元。

  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托县环卫所无法人资格,其主管单位托县城镇管理中心前往应诉。托县城镇管理中心辩称,托县环卫所与王银全应存在劳务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工伤问题,不应支付各项费用。

  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王银全在为托县环卫所工作中发生工伤,托县环卫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王银全有关待遇。托县城镇管理中心作为托县环卫所的主管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10年7月26日, 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下达裁决书,裁决托县城镇管理中心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银全医疗费2353.62元,工伤鉴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2000元,合计4626.42元。

  托县城镇管理中心在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生效后,并未履行其支付申请人王银全的义务。王银全几经交涉,而托县城镇管理中心态度生硬不予支付。王银全依法向托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昨日王银全告诉记者,到目前法院还没有给执行回来,据执行的法官说快了。

  本案最终如何解决,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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