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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代理费过户仍付手续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0日08:38  南方日报

  消委会提醒应签订规范的中介合同范本谨防交易陷阱

  南方日报讯(记者/刘进)因交易合同不规范,房地产买卖中常容易引发纠纷,而二手房交易纠纷最为常见。昨日,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提醒市民,签订中介协会制订的《房地产中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范本,能有效约束和规避交易陷阱。

  9月25日,市民方先生通过本地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与卖方和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中,就二手房标的价格、付款方式和居间服务都进行了约定。交易达成后,方先生立即交付了首期款,同时也向中介支付了代理费及咨询费1.8万元。

  然而,就在方先生要求中介协助办理房产证过户和新证时,中介公司又要求方先生支付2000多元的手续费。方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支付的中介费中包含了办证费用,因此拒绝支付手续费。最终,双方互不相让并发生争议。

  有律师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第二部分“居间关系”第一条约定,经纪方为物业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署合约,买方需向经纪支付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1.8万元。由于经纪方已促成合约成立,经纪方的居间义务已完成。而产权过户和办证,是在合同履行和交易达成后的后续服务,未纳入合约的居间服务内容。因此,根据该合约,1.8万的中介费是不包含后续的产权过户和办证服务费的。签订了合约的方先生理应支付过户和办证费用,至于费用多少可由双方再协商而定。

  对此,邓国平认为,方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是中介单方制定的居间服务合同,其中的条款过于简单、粗糙,尤其是对中介应提供的具体中介服务、违约责任等均没有具体的约定。因此,不排除中介公司有意设置收费陷阱的嫌疑。中介公司应将产权资料完整移交给购房人,也可通过消委会主持调解,就产权过户问题进行约定。

  消费者如何规避风险?

  据了解,去年9月,东莞房地产中介协会推出了《房地产中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范本,涵养了二手房交易的所有手续、细节、服务内容和佣金给付等重要条款,明确买卖和中介三方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规范市场。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应主动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并采用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制定的《房地产中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范本,确保交易安全,并规避中介的“霸王条款”。具体合同范本,消费者可联系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领取。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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