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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条例今过堂 人大代表建议明确部门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0日09:13  新民网

  【新民网·独家报道】“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11月10日,新民网记者在《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中看到,《条例(草案)》对今后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管理模式等都做了规定。但人大代表指出,尽管有社会团体助力,但仍应进一步对政府部门职责进行明确。

  明确:鼓励社会团体参与管理

  “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中还规定,由公安部门设立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此外,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及处罚、城管执法、工商管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物价等相关部门也是养犬管理的相关职 能部门。

  记者还注意到,此次《条例(草案)》还提出,由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等协助敦促养犬人规范养犬,并特别指出,“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 犬管理活动。”

  “多年来的养犬管理实践证明,养犬工作仅靠政府行政部门执法还远远不够。”在此前的解读会上,市公安局纪委书记胡顺康表示,由养犬引起的纠纷大多发生在社区,明确 居(村)委、业委会和物业应承担的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作用。

  同时,胡顺康指出,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参与,亦有助于养关管理的开展,“因此明确鼓励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建议:细化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对此,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兆丰指出,尽管规定了公安、兽医等主管部门对养犬管理应当承担的职责,但相关条款中对其他部门在养犬管理中的职责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操作上可能存在一定问题。

  “《条例(草案)》并没有直接对应的上位法,相关部门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又较为原则。”陈兆丰因此担心,在今后的具体执行和操作中可能因此带来问题。 新民网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一些外省市法规中,均对如城管、工商、卫生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予以了明确规定。

  也因此,陈兆丰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应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养犬管理中所承担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这样有利于各部 门和单位在养犬管理中各司其职,发挥作用,使《条例(草案)》更具操作性。”(新民网记者 李欣)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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