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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用部分物业禁止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0日12:16  法制晚报

  小区共用部分物业禁止经营

  开发商每年公示物业收支

  本报讯(记者陈斯)在电梯间悬挂广告,在小区内出租摊位给商户……此类开发商利用小区共用部分经营的行为,今后将被绝对禁止。

  昨天,《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征求意见完毕后,正式公布并启用。今后,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就要制定好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制定规范明确开发商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等。

  最终公布的规约中,还增加了小区内禁止行为的条款。禁止行为包括: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违章搭建、私设摊点等。

  名词解释

  小区共用部分

  指公共门厅、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公共停车位、户外墙面、屋面、绿地等业主共用部位。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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