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供暖费 “空置房”也掏钱
法院:集中供暖 不能按单户不交费则停止供暖执行
本报讯(记者 洪雪)拖欠数千元供暖费的王先生被供暖单位起诉。记者上午获悉,房山法院判决支持了供暖单位的请求。
原告某供暖所称,王先生拖欠2004年度至2009年度的供暖费,应支付供暖费及滞纳金共计7000多元。
王先生辩称,原告供暖温度不达标。房子自己一直没住,是“空置房”。而且按照供暖协议规定,如果上一年度未交纳供暖费逾期超过30天,原告可以停止给其供暖。从2004年起王先生一直未交供暖费,原告却没有停止供暖,故王先生只同意交2004年度的供暖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被告之间的供暖服务关系具有持续性,且持续至今,故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王先生应支付拖欠的供暖费及违约金。
●法官释案
王先生的辩解虽然不违背合同约定,但鉴于目前该小区实行的是集中供暖,带有公用性质,不可能按照单户不交费则停止供暖执行,王先生拖欠的供暖费仍需补交。
现在北京市正在试行分户供暖,供暖成为供暖单位与业主间的合同关系,到时王先生的辩解主张或将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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