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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搭客三次以内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0日13:09  新闻晚报

  □朱贝尔

  晚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府新闻办公室了解到,《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已经于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1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49号令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加大了对假冒出租汽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汽车擅自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专用设施和标识,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为,设定了最高额为5万元的罚款。在假冒客运出租汽车案件中,如存在伪造、变造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牌照、营运证件现象,新《规定》明确要求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为了区分以经营为目的非法经营客运活动与没有经营意图、偶尔为之的收费搭客行为,新规明确对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有违法经营意图的一般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第一次被发现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予以记录,不予处罚;第二次被发现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教育并记录,不予处罚;第三次被发现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并收集相应的证据。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收集车辆非法客运的证据。市民可以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查询规章全文。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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