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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不是弱化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0日13:09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 张建群 报道

  本市今年出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令禁止“钓鱼执法”,并且提出了“柔性执法”的理念。在日前的“规范与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问题与对策研讨会上,“柔性执法”该如何执行,是否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成为热议的话题。

  着力推行“柔性执法”

  根据市府法制办介绍,上海着力推行的“柔性执法”,是一种“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适度减少执法的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行政执法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具体尺度引发争议

  对于“柔性执法”这一新颖的执法理念,与会者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静安区政府法制办包思卓在发言中表示,“柔性执法”的前提还是必须“依法”,其实质是适度减少执法中的强制手段,以理性、弹性、平和的方式进行。其要求执法人员转变旧的执法方式,决不能视执法权为特权、强权,而忽略了法律法规本身的人本关怀。

  也有来自基层单位的参会者质疑,所谓“柔性”并不是一个清晰严格的概念,一线执法人员很难拿捏尺度,如果把握不准确,会降低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避免执法“不作为”

  市府法制办副主任、上海行政法制研究所所长刘平在研讨会上表示,强调 “柔性执法”是一种人性化的体现,确立的是一种理念,影响的则是执法方式的转变。其在执行中必须是刚柔相济,而不是一味弱化执法,要做到行政执法宽严相济,要把握适度。

  “柔性执法”要求的是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则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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