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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可否保卫婚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0日13:09  新闻晚报

  □武宁远

  “小三”该怎么管?这个问题近日再度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虽然,关于将对“小三”立法以及“‘第三者’可能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等说法已遭有关专家辟谣称,没讨论、不存在。不过,笔者认为,用立法来“大庇天下原配俱欢颜”也未尝不是一种选择。即使不能将“小三”“赶尽杀绝”,也可以让他们在动心思成为第三者前,思量一下其中的代价和成本。

  也许有人会说,我爱谁是我自个的事儿,最多在道德上口诛笔伐一番,凭什么立法惩办?然而,道德能起到约束作用吗?在现实中我们看到,随着“小三”的泛滥,以第三者的身份出现似乎成了一种炫耀。由之前“瑞信女”斗“小三”的“电邮门”事件到各类“小三如何成功上位”的经验帖便可见一斑。仅靠道德来约束行不通,还是需要法律来规范。

  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对于第三者插足婚姻的内容有所规定,但力度远远不够。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等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从法理上说,夫妻一方有权对有“小三”的另一方要求必要的赔偿。然而,换句话说,也就是第三者插足没有导致离婚的,不能要求赔偿,对重婚、同居以外形式的第三者插足,也不适用赔偿。而刑法里“重婚罪”只能惩罚“重婚”这一种行为,对于虽没离婚或重婚,但导致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了巨大身心代价的,难道就不应该被给予经济和精神上的赔偿?

  而在处罚方式上也各有争议。有人提议将“小三”关起来;有人提议进行经济上的重罚,罚到令人生畏也就望而止步了。笔者认为,关了一个“小三”,还会有“小四”、“小五”冒出来,不会有效,而进行经济上的重罚则可一试。就如有人说的,罚到你倾家荡产,看你如何做“小三”。诚然,“一个巴掌拍不响”,不能把责任都归咎于“小三”。 “小三”并不是今天才有,问题出在找“小三”的人身上。因此,要追究“小三”立法,也应将婚姻关系中过错方的责任一并追究了去,对“狼狈为奸、同流合污”者应共同进行问责。

  与此同时,若真要追责“小三”立法,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配套制度。如果无过错一方发现“蛛丝马迹”后,向司法或公安机关举报,相关机关应不应该立案调查?如果双方拒不承认,该对“小三”采取何种调查举证? “小三”该如何定义? “一夜情”或不直接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如何界定?……这些恐怕都有待进一步定义和解释。

  要想真正对“小三”进行约束和惩戒,笔者认为,在现在的情况下,除了运用法律的重锤,暂时没有找到更合适的方法。当然,立法是一件严肃的事儿,不可儿戏。若条件不成熟,仓促立法,只会不伦不类、适得其反。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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