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修改后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已经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加大了对假冒出租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汽车擅自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专用设施和标识,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为,设定了最高额为5万元的罚款。同时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退出营业后,必须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设施和标识。
为了区分以经营为目的非法经营客运活动与没有经营意图、偶尔为之的收费搭客行为,新《规定》明确对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有违法经营意图的一般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第一次、第二次被交通行政执法发现时,不予处罚;只有发生三次以上的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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