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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中房东把商铺卖了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廖兴友)一次性交了10年10万元的租金,租铺面开了一家手机商铺;房东却在租赁期间将房子卖了。承租人据此将房东和购房者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东和购房者的买卖合同。中江县法院一审判决承租人败诉(本报曾报道)。

  德阳检方提起抗诉。近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判令买卖合同无效。

  2005年9月,胡国洪找到德阳中江县龙台镇西门转盘粮站4-6号门面的房东朱先惠,以每年1万元的租金,租下了这两个门面10年的使用期,一次性付给租金10万。《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未到时,朱先惠不得以其他理由出卖或者抵押房子,不得以物价上涨为由更改房租,违约方每年支付对方3万元赔偿。

  去年5月2日,邓小强找到胡国洪,说其使用的房子已被他买了,从2009年起房租由邓收取。一问,朱先惠才告知:早在2008年5月23日,她就和邓小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额41.2万。

  在进行房屋买卖公证时,朱先惠隐瞒了“胡国洪有购买该房优先权”的事实,导致公证处予以公证、朱先惠顺利将房屋过户给邓小强。

  胡国洪要求优先购买诉争房屋遭拒后,去年7月,胡将朱和邓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胡国洪主张朱先惠、邓小强共同侵犯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事实,除朱先惠予以认可外,邓小强均予以否认。朱先惠在出售租赁房屋时,对胡国洪负有法律上的告知义务。该诉争房屋的买卖历时一年余,经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告、公证、测绘、办理产权证照等诸多环节,胡国洪“应当”知晓房屋买卖的事实,但却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应视为对该权的放弃。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胡国洪的诉讼请求。

  胡国洪对一审判决不服,于去年11月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德阳检方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进行抗诉。德阳中院决定再审。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中江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宣告朱先慧和邓小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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