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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赔偿标准开始征求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1日03:27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崔鹏)国家旅游局日前公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11月10日—17日就旅游服务热点问题征求修改意见。年底之前,标准将正式出台。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提出,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行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未提前通知旅行者,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强迫购物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对旅游行业时有出现的转团、拼团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全额退回旅游者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质量监督处处长段国强说,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退还增收的费用”,就是根据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而制定的。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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