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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被毁去告他 输了官司政府垫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1日09:51  云南网

  减轻原告举证责任、原告败诉也免交诉讼费、明确公民的检举控告权、全国首创“禁止令”和“专家证人”制度……近日,我省第一件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审在即,昆明市中院、检察院联合发文《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首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各项程序进行规定。

  

环境被毁去告他输了官司政府垫钱

  诉讼主体:公民个人不能起诉,但有控告权

  继昆明市《环保执法联动机制》后,市法检两院联合发出的《意见》,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进一步明确为: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其中并不包括个人。意见增加了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的相关规定。明确: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环保机构或者支持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针对环保法庭“无米下锅”的尴尬,社会众多人士呼吁将公民个人作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该文件虽没有完全采纳这个建议,但规定了公民个人的检举、控告权。即公民对损毁、侵占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生活环境的侵权行为,有权向环保机构、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也可以申请环保社团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就是要引导广大公民都来关注、参与和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亮点:检察院打民事官司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里,检察院只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还没见过检察院出现在民事诉讼里。而意见明确将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一个当事人,并规定检察院的监督起诉权,是昆明市一个大胆的创新。在此基础上,意见还明确:检察院支持起诉所提供的证据,其证明的利益属于公益诉讼人(原告)。

  举证责任:减轻原告负担,增加被告责任

  证据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难点问题。如果在证据问题上不进行创新和突破,则环境公益诉讼就难以推进。

  首先,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意见倾向于原告。规定:案件的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由公益诉讼人(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更为难以证明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鼓励诉讼、解决实际操作困难的一个必要措施。

  其次,规范了诉讼的鉴定: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有法定评估、鉴定机构的,由法定机构进行;无法定的,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司法鉴定机构无法进行的,可以由依法成立的科研机构、专门技术人员来进行评估、鉴定。

  亮点:专家证人亮相

  由于环境侵权往往涉及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有的技术问题尚无法作出鉴定结论,即使有鉴定结论,当事人的争议也很大。因此,意见规定:对涉及技术性或者专业性的问题,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证人。法院可以邀请专门技术人员出庭阐明问题。

  制度保障:可申请“禁止令”,全国首创

  意见紧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殊目的——及时制止环境侵权行为,结合昆明“铁腕治污”、保护环境的形势,创造性地规定了禁止令制度。主要是指,出现紧急情况,可能会给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时,法院应当采取的果断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益诉讼人可以申请禁止令: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的,被告的行为可能造成环境难以恢复的,被告的行为加重对环境破坏的。

  同时,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禁止令,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相应行为。并“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亮点:警察力量引进民事审判

  禁止令是一项全新的司法实践,目前在全国尚属首创。意见大胆突破了现有传统民事案件执行由法院执行的惯例,借鉴美国“人身保护令”司法程序(即法院作出决定,警察执行),把警察执法力量引进民事公益诉讼审判。这一规定是在昆明市公安局成立了环保公安分局的条件下,充分发挥环保警察作用的创新之举。

  官司费用:原告败诉,也不必自己赔钱

  环境公益诉讼侵害的是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没有“具体的受害人”,而传统环境侵权诉讼侵害的是人身权和公、私财产权。因此,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也应该由社会承担。因此,意见规定,公益诉讼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

  其败诉的,免交诉讼费;而如果是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 <

  当然,如果公益诉讼人胜诉,被告承担的修复环境费用及损害赔偿金应当支付给“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而不是付给原告。

  意见还规定,公益诉讼人因提起诉讼产生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评估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败诉的被告承担。而上述费用若是由救济专项资金垫付的,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该专项资金专户支付。

  亮点:政府每案最高给20万元

  且不说有预算负担的行政机关,我国的社会公益组织的经济基础往往比较薄弱,无法承受环境公益诉讼耗费的巨额成本。在这种情况下,

  9月中旬,昆明市政府正式出台《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建立专项资金,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施救济,今后在对涉嫌侵害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时,诉讼者每案最高可获20万元的专项救济。

  ■第三只眼

  “绿色和平”行动统筹钟峪:“昆明新规全国先行,实践仍不易”

  “昆明制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细则,应该说是在全国范围内先行了一步。”国际NGO组织“绿色和平”行动统筹钟峪说,“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可以说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在实际操作中,NGO作为主体提起诉讼时,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比如说,昆明出了污染事故,绿色和平要去提起公益诉讼,但就会被审查在中国注册了没有。其实,很多国际NGO在中国无法注册,而本地的草根NGO是否能顶得住本地企业和政府的压力,又是一个问题。还有,怎么评估造成的损失?这随着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社会环境空间而变化,需要一个标准。

  再者,走到司法程序的环境污染事故,往往牵扯到多方利益,需要花几年的时间和精力,NGO也会考虑是否能承受得住人力和财力。

  法学副教授、云南知名律师李春光:“没解决无案可审的核心问题”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这次昆明法检出台的意见,解决了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对我省云南环境公益诉讼活动有所推动。但是对推进这项制度所面临的一些核心问题,仍然没有触及。

  云南省目前设立了7家环保法庭,但都面临着无案可审的尴尬,主要存在几个实质性的问题:一是立法缺陷,没有相关上位法作为依据。况且,检察院、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并非公益诉讼,要求其拿出人员和经费专门从事公益诉讼根本是有心无力。而一些社会团体虽然以公益为主要职责,但同样存在作为诉讼主体无法律依据的问题。二是地方政府私利与整体社会利益的矛盾。有能力制造严重污染的企业一般都不会是小型企业,而大中型企业一般都与地方政府的政绩等“私利”纠缠不清,这足以导致有资格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望而却步。基于以上原因,李春光认为,应当尽快制定上位法,让《意见》具有合法性。同时大力培育NGO组织,降低诉讼门槛,以使公益诉讼不仅仅停留在“看上去很美”的层面。

  ??? 记者 曹红蕾 (云南信息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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