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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二审 物业费纠纷不再捆绑房产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1日10:55  新民网

  【新民网 独家报道】11月11日,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新民网记者注意到,此前备受争 议的“业主欠交物业费将限制房产交易”相关条文,已经从修订草案中删去,取而代之的是增加了“房产买卖双方对未结清物业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质疑:物业费“捆绑”卖房过分保护物业利益

  在10月提交一审的修订草案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凭证,但业主就物 业服务费交纳争议金额提供相应的担保的除外。业主已经提供担保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

  这一条文无形中意味着,今后物业费是否交纳将和房产交易直接捆绑在一起。也因此,该条文一度成为争议的焦点。

  将欠交物业费的行为与物业的转移和抵押登记相联系的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此前的立法听证会上,不少听证陈述人曾给出否定回答,“不合理,不可行。”他们指出,将拖欠 物业费与不动产交易“捆绑”在一起是混淆了两种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并质疑该条款过分保护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

  无独有偶,本网就此进行的网上民意调查亦显示,665名参与投票的网友中,近八成支持,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有权拒交服务费;并认为民事纠纷不应由行政干预。

  删除:买卖双方自行结算欠交物业服务费

  “有的委员、专家也提出,将欠交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与物业的转移和抵押登记相联系的制度是否妥当,建议再作进一步研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坦承,对物 业费的交纳“捆绑”房产交易,不仅业主、网友有质疑之声,代表间亦存在争议。

  丁伟介绍,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缔结的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约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应当按约及时、足额交纳物业 服务费,“但实践中,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的情形比较复杂,在不考虑成因的情况下,要求所有业主在办理物业转移或抵押登记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可能过度保护了物业服 务企业的利益。”

  丁伟亦指出,物业服务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法规不宜因此限制当事人转移和抵押其物业,“对业主未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形式积极主张权利。”

  也因此,新民网记者看到,今日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已删除物业费纠纷捆绑房产交易相关条款,同时对业主在转移物业时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作出提示性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未结清的,买卖双方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新民网记者 李欣)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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