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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同意方可改物业性质 业委会成员违法搭建将被罢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1日10:59  新民网

  【新民网·独家报道】今后,业主要改变具体房屋单元的使用性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业主如果在担任业委会成员后出现违法搭建等行为,则可以予以罢免。11月10 日,新民网记者在提交二审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看到以上新增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介绍,此前的修订草案中,对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规定仅为“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报区、县房管部 门审批”等,但物权法中对此还规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因此,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亦增加了“经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同 意”条款。

  同时,针对有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行为的业主,此前修订草案中曾明确规定,“不得担任业委会成员”,但新民网记者了解到,亦有委员、代表和市民提出,不 排除业委会成员在任职发生此类行为,而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草案中并未予以明确。

  也因此,记者注意到,在二审的修订草案中,增加了罢免条款,明确业委会成员出现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费或专项维修资金等情形且未改正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规则予以罢免。”(新民网记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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