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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家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帮助他人贪污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1日16:25  正义网

  正义网湖北11月11日电 (通讯员陈德文 薛胜洋 张赐中)首起犯意并实施“平帐”行为,帮助他人贪污公款10万元,虽未实际占有,仍以共同犯罪认定。11月9日,湖北省竹山县法院经公开审理,对该县检察院立案查办并提起公诉的原产权交易中心主任余某作出宣判,被告人余某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余某,男,现年48岁,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2003年2月至2007年5月任竹山县产权交易中心主任,2007年5月任十堰市产权交易中心竹山县办事处主任。2010年6月2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该县检察院刑事拘留,2010年6月13日被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执行逮捕,2010年9月19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

  2005年6月,原竹山县森海公司改制,通过竹山县产权交易中心出让土地使用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706万元价格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而后该县改制组对706万元标的款进行分配时,预留了10万元拆迁时的不可预见费在产权交易中心帐上。2005年8月及2006年4月,县政府分管改制工作副县长全某找到产权交易中心欲借款10万元,余某安排财务人员将产权交易中心公款借给全某10万元。2007年5月,余某找到全某预谋说:“产权交易中心帐上尚有10万元不可预见费,用此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走帐,冲你在产权交易中心10万元借款”。全某同意后,被告人余某于2007年5月13日,找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魏某,让该公司出具一张10万元拆迁补偿费收据,并在全某签批的请款报告上加盖公章。然后安排产权交易中心财务人员入账冲销全某在产权交易中心借款10万元,尔后将全某的欠条退还全某。共同贪污公款10万元,由全某全部占有。

  另外,被告人余某于2006年5月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单独贪污及与全某共同贪污作案二起,涉案金额12.5万元,个人非法占有公款9万元。2005年7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人余某个人决定将竹山县产权交易中心公款挪用8笔累计金额177万元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开发某房地产项目使用,且从中谋取了承包工程和购房优惠的个人利益。

  在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与全某共同侵吞公款10万元,是被告人余某为讨好全某而“处理”借款平帐,没有贪污故意,也没有实际占有公款,指控事实不能成立。公诉人指出因被告人余某首起犯意,在得到全某的许可后,二人已形成共同侵吞公款的犯罪故意,且由被告人余某具体实施“平帐”行为套取公款,虽未实际占有,但已实施了全部贪污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法庭合议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身为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在管理公共财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和个人擅自决定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给私营公司使用,且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犯罪故意的辩解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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